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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的重构
作者:郑秉文    发布:2023-03-01    阅读:6912次   


郑秉文 财经ThinkTank 2023-02-27 18:43 发表于北京



2月25日,由《财经》杂志、《财经智库》、财通汇联合主办的第五届全球财富管理论坛——经济重构中的财富管理态势在北京通州举行。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主旨演讲中提出,面对轰轰烈烈的养老金改革,企业年金不应该成为一个遗忘的角落,它应该在养老金的改革当中持续跟着第三支柱同步改革,共同成为我们中国老百姓家庭财富构成当中重要的一部分金融资产。

他同时表示,个人养老金和公积金给我们共同的启示就是财产权与管理权要合二为一。让参保人亲自打理自己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养老金资产,将有利于投教,有利于我们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我们到老年生活的更体面一些、生活质量更高一些。

以下为发言实录。



从去年2022年11月我国第三支柱落地开始,中国的养老金财富管理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在这个第三阶段养老金财富的管理模式应该重构,从以前的养老金的“财产权阶段”向“管理权阶段”过渡。


  • 我国养老金财富管理的三个阶段

我国养老金财富管理经过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特点是不一样的。12月11号疫情放开之后前两三天,还戴着口罩的时候,我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做了一个发言,题目是《夯实养老金财富、应对人口老龄化》,今天我顺着上次的话题,着重分析一下第三阶段的改革问题,讲讲为什么第三阶段的养老金的财富管理方式要进行重构,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第一阶段是从1991年到2004年,是养老金财富的预算制管理阶段,今天我把这个阶段叫做“权益积累阶段”,主要特征是只有第一支柱养老金,只能积累规模很少的养老金主权财富,只能获得来自于这个制度分配的养老金权益,还没有养老金的家庭财富。

第二阶段是从2004年到2022年,这个阶段我国建立了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养老金财富财产权的市场化管理阶段。第二支柱的建立解决了家庭养老金财富的“拥有”问题,因为它是资产累积型的,根据国际惯例可以计入家庭财富总额,是家庭财富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把第二阶段叫做养老金的“财产拥有阶段”,它解决的是养老金的财产权问题。

第三阶段是从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落地开始的,这个阶段叫做养老金的“财产管理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个人和家庭不仅拥有了养老金财富的财产权,而且还拥有了养老金财富的“管理权”。第三阶段从现在开始重构的重点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权的确权,把管理权与财产权合二为一,让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都同样具有完整的养老金财富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 第一阶段养老金“权益积累阶段”解决的是我国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问题”

养老金权益跟养老金财富是两回事,养老金财富是家庭财富构成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再细说它是金融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养老金权益不属于家庭或个人养老金财富,特点是虽然享有养老金,每月可发给你,但你必须得活着,去世后就不给发了(社会统筹部分)。而家庭养老金财富如同其他家庭财产和财富一样,不管是否或者它都存在,不喘气了可以让子女去继承,它构成了你家庭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第一支柱由于在所有的国家包括中国,它的融资方式是现收现付,是青年一代交上来钱立马就支付给老年一代,中间几乎没有缓冲,传统的制度只留三个月的储备,所以,在第一阶段,大家积累的是一个权益,而不属于家庭财富,这就是第一阶段的情况。这里需要解释的是,2001年我国虽然建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了一笔养老金财富,但是它不是家庭财富,而是主权财富,老百姓不参与管理,根据章程的规定,老百姓的享受权发生在中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所以它跟家庭财富没有关系。

所以,在第一阶段实施的养老金预算制管理中,所有家庭都不拥有养老金财富,它解决的退休后参保人的基本生存和温饱问题。


  • 第二阶段养老金“财产拥有阶段”的主要特征是解决了家庭养老金财富的“拥有问题”,但没有解决“管理问题”

第二阶段是养老金财富的市场化管理阶段,也是“财产拥有阶段”,这个阶段是从2004年建立企业年金开始的,它解决了家庭养老金财富的“拥有”问题,因为它是资产累积型的,根据国际惯例可以计入家庭财富总额,是家庭财富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之后一直到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落地,进入到市场化管理的新阶段。这个阶段有好多特点,比如我们有了养老金财富,养老金财富发展比较快,第二支柱逐渐从企业年金增加到了职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财富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又进入投资阶段,养老金投资市场的形态基本上形成等等。

但是,第二阶段是存在问题的。尽管企业年金的建立让家庭和个人拥有了它的财产权,但没有管理权。大家知道,中国建立的养老金制度是信托型的,信托型养老金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养老金财富与个人受益人和企业委托人相分离几十年,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受托人管理,也就是说财产权与管理权是分离的。但是在发达国家典型的信托型第二支柱当中,老百姓参保人对账户资产拥有完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权利,而在我们的企业年金里没有资产配置和投资选择权。在座的听众里有的人可能有企业年金,你们谁有账户资产的配置和投资选择权呢,目前全国只有很少的几个年金计划有选择权,其余都没有。

这是一个特殊的年金制度设计,它在计发办法上是DC型的,但在资产管理模式上,对工人来说很像是DB型的,因为DB型制度的特点是工人只享有养老金权益,它来自雇主的承诺,即使它缴费,也很可能进行委托投资,也可能自营,常常是资产是在表内,属于企业的负债。即使委外投资,也跟工人没关系,这是DB型的一个重要特点,企业一旦倒闭,养老金承诺也就随之消失了。在DB型的制度下,工人不用打理自己的养老金投资,所有的风险都在雇主身上,雇员没有风险,按照老板的promise只等退休时拿养老金就行了。所以我们现在的年金制度虽然是信托制DC型的,但实际上有点“不伦不类”,工人只有它的财产权,没有它的管理权,资产如何配置,投资收益率如何,都是雇主的事。


  • 养老金财富管理权缺位严重挫伤工人积极性,损害工人权益,甚至造成不稳定

工人没有选择权,资产是由委托人投管人和受托人决定的,所以工人在资产与受益人相分离几十年的整个过程中,它的获得感是比较差的。在企业年金的DB型、DC型两类制度中,中国选择了DC型,这是绝对正确的,但是由于财产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它带有DB型管理方式的味道,所以对工人来讲,他不可能像个人养老金那样那么亲近,因为要等到几十年退休以后才能看见它,这几十年里不用打理,管理它,所以,在2004年以来的第二阶段,我们拥有了养老金财富的财产权,但是没有从中学到投资经验,不会投资,面对第三支柱的突然来到来,工人不知道怎么去投资,这就是第二阶段存在的问题,导致对企业年金的了解不是很多,不会投资,只是知道自己拥有了这种养老金财富的财产权,除了知道“拥有”,其他什么都不知道,更不会管理这笔长期拥有财富。

此外,企业年金的财产权并不完整,也不十分确定,因为它有企业账户,有归属期和归属比例有待最终确认。我做个解释:企业年金的账户资产是由两部分形成的,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相当与工资的4%,还有一部分是雇主缴纳的5%,加起来是9%,享受税优政策。工人缴纳的4%立马即刻进入到个人账户,但是单位5%的缴费是先进入企业账户的,没有立马归属到职工个人。什么时候归属到你个人呢?企业缴费归属个人的比例是多少呢,这些事情本来由双方制订的方案事先固定好的,体现在章程里,但还是存在问题,就是有些雇主打着奖励先进、惩罚后进的幌子暗箱操作,或是领导层给自己归属的多,给不听话的工人归属的少,这个问题矛盾比较尖锐,我这里举一个例子。

某国企建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规模存在巨大差距,最低的个人账户只有1.9万元,最高的个人账户是领导的,高达101万元,相差53倍,这个结果在工人退休的时候才发现,但木已成舟,这样的例子其实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这个国企的工人维权多年,至今也没有结果。我用这样一个案例来说明,第二阶段养老金财富解决了财产权,这是养老金改革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没有管理权,造成很多问题。

上面这个案例是2007年之前的造成,为了解决类似这样的问题,2017年主管部门对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做了更新,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这个《办法》对单位缴费的归属期限定为不能超过八年,归属比例的最高最低不能超过5倍,像这样50多倍的是不行的。2017年政策优化改革,针对的就是这样的乱象,目的是为了提高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保护工人的年金权益。


  • 养老金财富管理权缺位,必将财产权边界模糊,养老金财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发展养老金

由此看来,养老金财富管理权缺位、存在两个归属问题,它使养老金产权边界变的有点模糊,增加了不确定性,其本质是具有明显的再分配因素,使企业年金有点像“小社保”了。

养老金管理权缺位、财产权不完整,大大伤害了工人建立年金的积极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个人缴费比例绝大部分没有达到规定的上限4%,甚至还有工人缴费只有10块钱的现象,目的是为激活会计软件,否则软件不工作。所以,企业年金的缴费主要靠单位来支撑,个人缴费很少,这样一个状况与发达国家第二支柱养老金财富的来源和构成形成了鲜明的区别,很多发达国家第二支柱的缴费来源主要是个人,单位的比例较小。由于工人对养老金的积极性不高,对企业年金不太关心,它就引发了诸多问题:雇主缴费的确权是有条件的,所以在参加企业年金的时候工人不积极。

进入新常态以后,参加企业年金的数字是大幅下滑的。我们看一下,这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增长率,这是职工增长率,进入新常态之前都是两位数的增长率,但进入新常态以来出现断崖式下滑,增长率仅为个位数,这两年情况稍有好转。

当时2017年12月发布这个文件之前曾内部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我当时主张取消企业账户、取消归属期和归属比例,至少要大大缩小。我主张像住房公积金那样,雇主缴款与雇员缴款同时即时直达个人账户,产权明晰工人才有积极性。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只比年金早了6年,但目前公积金的缴存人数已经超过1.6亿人,而企业工人参加年金的人数不到3000万人,追根溯源,养老金财富管理权缺位不能说不是原因之一。


  • 第三阶段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重构的重点是年金,完善年金的财产权,赋予管理权

现在到了第三阶段,标志性事件就是个人养老金落地了,说明我国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正处于“转段”时期。为什么说需要“转断”呢?因为在第二阶段,养老金财富的财产权有了,但不完整,管理权仍然缺位,这是第二阶段与当前第三阶段个人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存在的本质不同。在第一阶段,养老金的主权财富规模很小,家庭财富规模是零。第三阶段的标志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诞生,它的财富管理模式与第二支柱相比显示出一个优势。

第三阶段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重构的重点就是管理权的确权与财产权合二为一,尽快结束养老金财富财产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现状。第三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就是建立了第三支柱,它具有完全的管理权,账户持有人要亲自配置产权,也就是说它既有财产权又有管理权,公积金就是这样,于是参加的人数现在达到了1.6亿多,而企业年金不到3千万人,这就是确权的好处,确权了,老百姓就有积极性了。个人养老金和公积金给我们共同的启示就是财产权与管理权要合二为一,也就是说,企业年金的个人投资选择权要尽快回归个人。

当然,企业年金财产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是有很多原因的,我国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一步一步走到现在是有客观条件约束的,比如,我们现在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数为国企,国企的管理方式与非国企是不完全一样的,目标导向也存在差异性。例如,赋予个人投资选择权将会导致工人之间的年金投资收益率存在较大差异性,退休时账户资产的规模不一样,虽然整体能提高收益水平,但也可能会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甚至管理人员也存在畏难情绪。

因为工人没有第二支柱投资管理的经历、资产配置的经历,建立第三支柱后就会对如何投资感到茫然,影响加入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企业年金非常重要,在养老金财富当中它是一个基础,它是养老金财富的重要的来源之一。我们知道美国的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是非常发达的,第三支柱的养老金积累已经达到了14万亿美元,其中有95%是由第二支柱转过来的,所以第二支柱的发展好和快对第三支柱的发展有非常大的“溢出效应”。未来几年,我相信养老金改革当中企业年金不应该成为一个遗忘的角落,它应该在养老金的改革中跟第三支柱保持同步,因为第二、三支柱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协同性和集成性,是相互影响和互为前提的。

人们对养老金账户的关心不如医保账户那样直接,那样易感,因为养老金账户的变现是延迟几十年的,到退休那一刻才能变现,而医保个人账户可能随时都要“待命”,因为人人都有患病看医生的可能性。尽管如此,企业年金放开个人选择权和赋予管理权是重要的,它有利于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个人收益率,还应包括取消单位缴费的归属期和企业账户。此外,养老金财富管理模式重构还应包括建立自动默认的投资工具,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打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通道,扩大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的范围等等。要的养老产品,它诞生于2018年初,据说目前大概有1200亿,当然,其中有三、四百亿是目标日期基金,其余都是目标风险基金,也就说生命周期基金不是太多,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过程。 

我希望到了第三阶段,随着第三支柱养老金的落地,要提高公众对养老金感知度,扩大管理权,企业年金也是“亲儿子”,也应与个人养老金同步改革,这也是养老金投资教育的需要。改革养老金财富的管理权将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老年群体的退休生活水平更好一些、生活质量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