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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市场演变规律和中国特色的商品价值凝结方式
作者:金甲城    发布:2008-02-25    阅读:2167次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商品是私有者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二是“一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是商品”。这是我们传统经济理论中最著名的两个定义,但它也是否定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因此我们不能不推翻它。
    “商品是私有者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论断首先肯定了交换主体必须是私有者,这是前提,如果不是私有者,那么交换的劳动产品就不会是商品。但是,市场交换最初发生在原始共同体之间,而那时私有制还没有产生,只是由于交换的经常化,以及交换种类物和数量的不断增多,由于社会分工的初步形成,才导致劳动产品向商品的过渡。这是由经济条件和交换方式所决定的,当劳动产品在原始共同体外部成为商品之后,逐步由外部的交换向内部渗透,从而为瓦解共同体并导致财产私有准备了历史条件。显然商品是私有者之间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理论是不能够成立的。
    从市场交换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交换是由剩余物的出现所促成的,而剩余物的产生又离不开简单的分工与协作,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们且不管最初的分工是自然分工还是社会分工,总之分工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产生了剩余物,激发了交换的主观动机,这是交换得以产生的最基本的经济条件。因此,交换并不同财产的私人占有表现为同一时代的产物,相反,私有制的产生离不开交换。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制还会走向它的反面,也即走向消亡。实际上,只要生产存在社会分工,并且生产不能够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当剩余物出现的情况下,市场交换就必然存在。交换物由劳动产品向商品的过渡,完成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起源于原始共同体之间的交换。没有共同体之间的交换,就不会有私人占有者之间的交换,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在公有制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换,并不是历史的首创。
    “一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是商品”。这个定论的关键词是“一切”,偶然交换的产品不能变为商品,这在以前的分析中已经阐述过。产品要变为商品,交换就不能是偶然的、临时的。然而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剩余物的出现只能是偶然的,只有当剩余物的出现成为经常的时候,同时又由于偶然的分工使得生产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完成由产品到商品的转化。由此可见,一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是商品,是不符合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的,也就是说,在市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并不是一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表现为商品。更何况由于人们的居住地受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因而有些占有物也可能被用于交换,因为这些由大自然恩赐的自然物天然为居住者所占有,在法权关系尚未形成时,这些天然物很难说是商品。而当所有权形成之后,自然占有物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例如土地,水源等等。马克思在创作《资本论》的时候,他对古代社会还缺乏一个深刻的了解,曾经认为“一切社会都存在商品和商品交换”。到了他的晚年,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启蒙了我们的先驱,使他们认识到并不是一切社会都存在商品和商品交换。很明显,恩格斯在整理《资本论》第三卷的时候,对这方面的内容作了重要更正,同第一卷相比,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更深刻了。新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不断改变着他们认知世界的观点。
    我们仅仅了解这一点还是很不够的,因为按着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商品交换要早于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是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从自然经济中分离出来的对立物。因此,即使同是商品,它们在同一市场上出现和相遇,却有着本质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却在以往的理论研究中被忽略了。我们已经知道,商品交换起源于剩余物的交换,最初的商品都是由生产者直接的剩余劳动提供的,也就是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以外的剩余产品,它是首先作为使用价值而存在的,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页。如果剩余产品仅仅当作使用价值用于交换,即使不能够出售出去,也并不会影响到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活动,因而市场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就会受到生产方式本身的限制,对它需求的范围也决不会无限制的扩大。另外一点,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由于小生产者向市场提供的只是剩余产品,因此他们往往把货币看作是财富的象征,“于是货币硬化为贮藏货币,商品出售者成为货币贮藏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50页。这和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商品生产者是截然不同的。
    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由生产方式所决定,他们的剩余劳动只是物化在商品之中。商品不仅包括着生产劳动的耗费,同时还包含着他们的剩余劳动。商品在出售之后,不仅补偿了他们在生产过程之中的生产耗费,而且也实现了他们自身的剩余价值。如果商品不能出售出去,则生产活动就要终止,所以商品生产本身就把自己置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商品流通与生产者息息相关。
    假如上述这两种生产者同时在市场上出现,他们的命运必将同他们的生产方式一样截然不同,他们的价值观念也会同他们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决不会相同。其实,作为商品,它们都凝结着一定的价值量,所不同的则是价值的凝结方式,前者带着自然经济的烙印进入市场,直接表现为剩余劳动的结晶,而后者则带着资本的烙印进入市场,表现为资本和剩余价值的结晶。即使是现在,我国城乡之间、农业和工业之间,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之间,无不渗透着这种历史烙印。
    就这一问题,马克思还讲过一些我们未曾宣传过的话,的确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产品要成为商品,需要有一定的历史条件。要成为商品,产品就不能作为生产者自己直接的生存资料来生产。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全部产品至少大部分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十分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即使绝大多数产品直接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没有变成商品,从而社会生产过程按其广度和深度来说还远没有为交换价值所控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能够产生。产品要表现为商品,需要社会内部的分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开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但是,这样的发展阶段是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3页。
    充分认识商品内在质的区别,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重要。因为商品的这种本质差别,与社会形态无关,而只同生产方式相联系。当我国现存的小农经济没有得到彻底改造之前,当自给性生产没有被商品生产和信用交换彻底改造之前,在两种市场形态并存的历史阶段内,我国市场内部存在的复杂性要比我们通常想象大得多,就引导和调控城镇和农村两个市场而言,并不是引进西方调控经济理论就能够解决的。
    充分认识商品内在质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反思传统经济理论中建立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有助于正确指导我们今天所要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助于我们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采用灵活的且符合当地实际的调控手段,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好又快、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