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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与监管
作者:单双祥    发布:2009-08-13    阅读:2002次   
    人们常常会问:现在能吃什么?放心奶、放心肉真能让人放心么? 2008年9月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2月份广州发生造成多人中毒的"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事件。  问题食品成为当今人们的焦点话题。随着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似乎难尽人意。虽然肉蛋奶等畜产品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餐桌,但却没有了上世纪七十年代人们对畜产品美味和安全的感觉。
    畜产品是否安全,不仅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发展,更重要是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人类社会进步。所以,畜产品的安全监管毫无疑问是政府责任,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如何规范?怎样监管?这些都必须是我们思考的问题。
    造成畜产品不安全的直接原因,是因畜产品从养殖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名种有害物质的污染(包括无意的和人为的),目前,在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和畜产品监测手段非常低,监管权受限等原因,不能及时地处理而使其流入了市场。尤其是畜产品屠宰加工过程中,在流通、销售等环节中,污染源复杂,感染途径多。近几年来,通过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尽管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大型养殖场,但是,健康养殖意识不强,生产落后的小规模养殖场还很多。因此,要解决畜产品的安全问题,必须提倡健康养殖理念,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养殖场抓起。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
    在畜产品从养殖到餐桌整个过程中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很多,大致有五个方面:一是兽药残留。包括在养殖过程中因畜禽疫病带来各种有害的微生物以及在治疗后留下的兽药残留。二是饲料添加剂中带来的各种有害物质。如超标使用重金属、抗生素等。三是非法添加有害物质。少数养殖户在饲料中,在鲜奶里人为地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四是环境污染。即从废水、废气和废渣(粉尘)“三废”中带来的氟、砷、镉、铅、汞、锰等有害物质。五是人畜共患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因此,对畜产品安全的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养殖、屠宰加工、储运、销售等,这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立,从养殖到餐桌不外乎从这四个方面抓起。
    第一, 畜禽健康养殖标准体系
    优质、安全的畜产品必须有优质的品种和安全的饲料作保证。所谓优质、安全,就必须要求在养殖各个环节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饲养。从养殖场建设谈起,养殖场应建在远离人的活动区和交通要道,建设布局应有防疫隔离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和缓冲区。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应符合养殖业环境质量要求,即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规定。养殖过程中,要执行一系列的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如养猪场,就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实施健康养殖,并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在养殖生产中所用的饲料及原料也必须执行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所使用的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添加剂的使用还要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药物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标准》等。畜禽养殖中的品种改良、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和重大疫病的防控有一系列的技术规程,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 畜产品屠宰加工体系
    要规范和不断完善对定点屠宰场和畜产品加工厂的各种标准。屠宰场的选址和建设既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建场地点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屠宰场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工艺和排污必须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畜产品,特别是终端产品,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安全标准。
    近几年来,一些经营者 , 为了牟取暴利丧心病狂违法害民,在鲜奶里添加三聚氰胺,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所以,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打击的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兼顾了与《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畜产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第三,畜产品安全流通销售体系
    除了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管理外,其他流通销售环节尚缺乏统一明确的具体规定,因而不少地方畜产品流通销售出现了各自为政、保护主义的问题。全国要统一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流通销售环节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法定监管职责,包括畜产品市场质量准入,监督流通销售环节畜产品经营者履行查验记录义务,畜产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畜产品抽样检测,监督畜产品生产者执行畜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制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等
    储运环节  除了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管理外,目前缺少针对畜产品特性而制定的畜产品储运的法律法规。因此,亟待国家出台畜产品储运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第四, 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实行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是实施畜产品安全生产全程监管的最后一关,也是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措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畜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畜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畜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疫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疫报告或者检疫报告复印件的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销售。 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包括对各种畜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标准的制定、认定和发证通行,对无许可证产品、经检测达不到入市标准甚至是有毒、有害畜产品的处置和惩罚。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经营的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有关信息,并停止销售,对己经销售的畜产品,应立即主动召回。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一,进一步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畜牧兽医、卫生、环保、工商、商务等部门,各个部门负责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关系复杂,容易出现监管缺位、错位、越位。所以, 要充分认识畜产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切实抓好体制改革的创新工作,进一步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监管组织体制。逐步完善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下大力气推进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性、成体系的食品(包括畜产品)安全监管新型体制。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最有效的体制环境。整合畜产品监管执法力量,彻底解决执法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思想和业务素质,落实好他们的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独立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技术检测手段
    目前,市县级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缺乏畜产品安全检测的设施设备,畜产品安全检测范围小、数量少,达不到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基层更缺乏基础的检测设备,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加大投资,逐步在市县级建立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检测水平,为畜产品安全监管起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
    通过检测,及时编发《畜产品安全监管简报》,实现畜产品安全信息畅通与信息共享,实现日常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的信息化管理,逐步提高动态监督,实时监管和全过程监管的水平。
    第三,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制度
可追溯就是实现了畜产品从养殖到餐桌的全程实时监管。追溯制度基本满足了管理部门对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各环节一体化全程追踪监管的技术需求,实现了对生猪从出生到屠宰上市全程实时监管。 但如何来实现对畜产品生产的可追溯性呢?这就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科学方法对畜禽整个养殖生产过程建立养殖档案,其内容包括畜禽的来源、配种、免疫、饲料、添加剂使用、兽药使用、屠宰、储运及流通等环节的生产信息档案。当发生畜产品不安全问题时,我们通过标识可追溯到造成畜产品污染的原因究竟出在哪个环节,可追溯到畜禽的产地、饲养者、防检疫责任人,追查到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路线,有利于快速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二是建立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和法规。建立可追溯的技术体系,是实现畜产品安全不可缺少而又非常重要的措施。
    2008年年初,农业部在积极推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致力于建立一个现代化的防疫、检疫、监督网络平台,随着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久的将来,消费者通过追溯体系提供的查询窗口(互联网、手机、移动智能识读设备)查询动物从出生到屠宰,从饲养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实现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目前,我国正全面推行新型畜禽标识(二维码标识),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用二维码技术的畜禽标识建立了全国唯一编码体系,以满足对畜禽档案长期保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