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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
作者:王兆星    发布:2012-08-17    阅读:29010次   
    近一时期,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民间借贷比较活跃且风险不断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相对较低,银行利差和盈利水平相对较高,在此大背景下,对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呼声明显增强,特别是呼吁进一步加快金融的市场化改革步伐。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已经基本建立起多类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多目标、多工具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以及专业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上述改革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中国金融的安全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在金融业务的准入、资金价格的形成、金融高管人员的管理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色彩,金融体系的结构、功能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供求调节、经营约束、风险处置等领域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改革重心、核心、重点及难点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及重点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让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让资金价格(利率)决定于市场资金供求,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杠杆作用;让经济与市场手段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让金融机构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经营,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让股东、高层管理人员承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失败风险与责任,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

  在逻辑关系上,金融机构经营的市场化和利率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心,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而金融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则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

  之所以将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视为金融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因为:它不仅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同时也是建立市场竞争规则,促进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和竞争活力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强化市场纪律和市场约束,促进公平公正竞争,防止道德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有效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

  而之所以将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视为金融改革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经营和竞争中,总会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失败而应退出市场,特别是经济和市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会有更多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生存的困境与危机,要退出市场。

  问题或难题就在于,既要让高风险或危机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退出市场,解决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同时又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权益,保持金融业务与服务的连续性,隔离退出机构的风险传染,防止发生金融挤兑风潮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为解决上述难题,真正实现危机金融机构的稳妥处置,实现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退出,从而推进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就需要围绕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制度、机制和措施。其中包括: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高效的执法机制。应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建立专门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破产及金融资产处置的专业律师、法院或法庭,以提高司法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对那些已经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和支付困难、面临清偿能力和支付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处置,包括关闭破产,使其及时退出市场,以防止演变成区域性或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建立和完善危机金融机构的有序破产清算机制。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应当尽可能少用停业整顿和下令关闭等行政性的手段与方式,而应更多地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如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降低危机金融机构处置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成本。

  应明确危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条件、程序、裁定、执行等,例如,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谁决定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由谁裁定和执行破产清算,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和损失的承担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制。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并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历史与现状,尽快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保险的范围、保险的金额,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缴纳存款保险费的依据和标准,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治理与职能等。

  存款保险制度与机制的建立,既要有利于保护公众存款的安全,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发生银行存款挤兑风潮,同时也要有利于建立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同时,使危机金融机构及时稳妥退出市场。

  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传染的隔离机制。应尽可能防止由于个别或单体金融机构的危机而导致金融系统性危机,防止或降低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包括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跨国界的传染,就必须建立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隔离机制、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有效处置机制。

  这种隔离机制包括降低金融业务及风险的集中程度、金融业务的复杂与交叉程度、金融资产负债对市场的依赖程度、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震动传导程度。

  建立和完善金融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托管机制。在对危机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兼并及关闭破产中,都需要对其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用资产处置收回的资金偿付其负债。

  因此,应建立金融资产市场化处置与托管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资产处置、托管的专业性机构,培育金融资产处置、托管的竞争性市场,从而使危机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能够快速处置和变现,最大限度地偿付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损失,在危机金融机构及时退出市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收购、兼并机制及“过桥”机制。为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实现公平竞争下的优胜劣汰,应该使经营失败、面临危机的金融机构关门倒闭,彻底退出市场。

  但考虑到可能引起的冲击与震荡,以及可能引发的传染效应或连锁反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应尽可能避免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更多地通过商业化与市场化的收购、兼并机制及“过桥”机制,使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能够平稳退出市场,同时保持金融服务的连续性。

  所谓“过桥”机制,就是在找到合适的收购兼并者之前,可选择一家金融机构或者由存款保险机构作为过渡的桥梁,暂时接管相应的债权债务,并尽快寻找到最后的收购承接者,从而使危机金融机构平稳退出市场,减少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建立和完善强制性的风险损失抵补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结构和水平,按照审慎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必要的流动性准备、风险损失准备和资本储备,以及超额的风险准备与资本要求,以提高金融机构自身吸收损失的能力,使危机金融机构在关闭破产、退出市场时,最大程度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高风险金融机构损失买单,促进金融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建立和完善危机金融机构损失承担机制。应建立相应的经济利益约束机制和经济责任承担机制,以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对于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处置,以什么形式退出市场,都会形成一定的损失,都必须有人承担损失。

  以市场化机制退出,就必须首先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即由其股东承担损失;剩余损失应由债权人分担,包括金融机构的债券持有人、机构债权人以及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持有人等,也将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强化股东和债权人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建立和完善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惩戒机制。对经营失败、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除建立必要的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约束机制外,还应对其主要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纪律与法律惩戒机制。

  这包括取消或限制其主要股东将来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取消或限制其高管人员将来进入金融业从业或任职的资格;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金融风险的高管人员,以及存在严重渎职的高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