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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认识垄断(2001.01.03)
作者:贺力平    发布:2004-04-17    阅读:3851次   

再认识垄断

贺力平

  (50人论坛·北京) 竞争已在全球各地被视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是市场经济之神。反垄断和维护竞争因而成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各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长期以来,垄断者只要被确认,便逃不过被绳之以法的命运。然而,以信息技术革命为特征的新经济的出现,出乎意料地向判断“谁是垄断者”这个问题提出了挑战。
   一个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和它的高定价一直被认为是判断其垄断地位的直接经济依据。一个或少数几个公司占有市场的份额越高,这个市场的垄断性就越高,竞争性就越低;一个公司越是能高定价,越表明它是一家垄断企业。这些关系写进了基本经济学教科书,成了人们判断“谁是垄断者”的基本标准。
   1999年起,微软公司卷入了与美国司法部的垄断官司。美国司法部官员认为,微软捆绑销售视窗软件和网络浏览软件,排挤了竞争对手,并在视窗软件市场中占据了几乎百分之百的份额,毫无疑问成了一个垄断者。比尔·盖茨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它的行为只是众多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并给消费者带来了净福利的不断增加。在法庭争辩中,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知名经济学者、产业组织理论专家Richard Schmalensee出庭作证,他的证词现在成了新经济背景下微观经济学将要发展的一个信号。
  Schmalensee的一个重要论点是,如果说微软实施了其垄断力量,视窗98(Windows 98)的销售价格可定在高达2000美元一件的水平上,但事实上微软的定价远在这之下。这就是说,一个拥有垄断实力的厂商没有实施其垄断力量,因而至少从经济学上说不能将之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厂商。
   为什么微软不按其市场实力实行垄断定价呢?Schmalensee回答说,这正是新经济中竞争行为的一个特点。软件产品供给的一个特点是,除了有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成本外,其边际成本往往是低的,即多生产一件拷贝的成本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不过,这一点本身并不表明定价是否为垄断定价,因为只要厂商按照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边际收益曲线的定价原则,不管是否由于较低的边际成本而使这个交点出现在一个较低的价格水平上,该厂商都可以被视为在实行垄断定价。在Schmalensee看来,软件业现在成了熊彼特式产业的一个典型代表。所谓“熊彼特式产业”,不再仅仅指一个产业中的企业通过相互杀价展开竞争,更重要地是指一个产业中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通过不停的创新和发明来摧毁旧的产品和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微软公司正是这种竞争性企业中的一个。它将产品价格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力图在短期内大面积占领市场,同时,又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新产品开发中,不断更新自己的成熟产品,并正是通过这种不停的创新活动来阻止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进入。
   从经济分析的观点看,微软所在的信息产业表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低边际成本及其所伴随的高市场份额 – 高市场份额恰恰与传统的垄断定义相吻合,但低边际成本是新现象,二是由对付潜在竞争所驱动的大量创新活动,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并未由于一家公司的高市场份额而受到不利影响。
   概括Schmalensee的观点。(1)检测垄断的传统方法(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程度)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业不仅有固定成本,而且其边际成本是极低的,同时规模和系统经济效应会使产业利润向少数优胜企业转移和集中;(2)需要重新认识划分市场的边界,因为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不是不断增加或改变现有软件产品的特色和功能(features and functionality),因此难以轻易断定“捆绑”销售的指责;(3)需要重新认识掠夺性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
   围绕微软公司的诉讼将是漫长的。看来这场官司已经带来了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副产品,这就是关于垄断的新经济思考。

(中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