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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的转变(2001.12.24)
作者:李晓西    发布:2004-06-23    阅读:9572次   

加入WTO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的转变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

李晓西

  (50人论坛·北京)加入世贸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经过十五年的努力,我国将在今年底加入世贸组织,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将直接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这种竞争,从表面上看是企业之间的竞争,但其背后是政府管理方式、机制、职能与效率的竞争。瑞士国际管理学院每年公布的国家竞争力评估,将政府作为决定一国经济竞争力的基本因素之一,这一观点为各国政府所认同。显然,我们必须正视入世对政府管理体制的重大影响。
  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加快
  政府是入世的主体,是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同时,将承担应履行的义务。这就需要我们接受世贸组织的规则,建设和完善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新世纪战略任务的需要。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着国家总体经济运行质量,政府科技政策影响到技术投入与创新能力,政府贸易与投资政策决定一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政府对财产权、企业和市场的基本态度决定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凡此种种,说明政府在领导和组织国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说明政府管理体制和职能方式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必要性。面对巨大社会需要,我们看到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存在的不足和困境。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源自传统计划经济,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重大改革。我们要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要减少繁琐复杂,范围过广、时限过长、透明度差、随意性大、法律依据不足的行政审批制度弊端;要尽快解决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壁垒的问题;要立足全球竞争需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十五计划中,对此有明确的要求,需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努力实现。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履行加入世贸的承诺、协议的需要。世贸组织的规则与要求,与我国经济改革方向是一致的。世贸组织规则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是贸易中的不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要求。一国政府按WTO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表面上是服从WTO这一国际组织的纪律,实质上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的过程,是为与各成员国之间形成共同语言和平等关系的过程。从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入世并不能自动带来一国经济发展,只有那些善于抓住时机,借助外力,改革和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和法规的国家,才能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应加快政府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做好政府先入世的准备工作。这才有助于减缓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种冲击,减少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冲突。
  有同志担心,按WTO规则来转变职能,会弱化政府制定政策和对经济调控的自主权,削弱政府对经济命脉部门和产业的控制权。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对待。总体上讲,入世后我国政府的职能不是弱化,而是转化,是由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从各国经验看,弱化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如对企业经营的管理权同时,还需要强化另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如在公共政策方面的管理权;减少对经济命脉部门和产业的行政调控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此的法规监管权。现代社会中,对政府管理的需求不是减少了,而是更强了,只不过对管理方式要求变化了。可以相信,加入TWO有助于政府管理体制完善,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有助于平稳入世,健康发展。
  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的要点
  从加入世贸组织嵌瓤凑芾硖逯聘母镉胫澳茏洌韵录阜矫婢哂懈怀龅牡匚弧?lt;BR>  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世贸组织现有成员142个,其中120多个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近10个是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WTO的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以来,我国改革就是市场取向的改革。而1992年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市场经济的框架基础就在一步步建立起来。加入世贸组织,将有助于我国在市场取向改革中借鉴取得各国共识的市场规则,借鉴反映全球化新情况的市场规则,借鉴取得成功经验的市场经济国家所认定的市场规则,更加坚定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步伐,全面与WTO规则接轨。政府管理体制与职能,将与正在走向成熟的的市场经济形成互动助长关系;政府管理体制与职能的取舍,将以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下政府的管理方式为判断标准;政府管理体制与职能的完善,将在国内外企业甚至国外政府的关注下实现。
  高效率的现代行政管理制度才能适应入世的形势需要。入世对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出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尽快根据世贸组织要求来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改进相关的政策措施;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决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的审批事项应一律取消;地方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要加速实现政府经济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要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者;要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法规,有些地方已开始免费赠送政府公报,做法值得肯定。最重要的是,政府官员要减少“官本位”的观念,树立“三个代表”的思想,变管企业、管百姓为服务企业、服务民众,才能去努力探索、真心建设一套高效率的现代行政管理制度。
  要确保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相关义务一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与WTO要求相比,有三个突出的缺陷:一是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清理结果,我国还有数十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要修改,如在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方面,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修改和保障措施条例的制定均未完成;还有220个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WTO规则要求有冲突,有待清理。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需要清理修定。二是不协调问题。不少行政规章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一些规章甚至与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协调,使公众和企业难以适从。三是不透明问题。我国传统行政管理思维影响很深,重内部文件,轻法律法规的倾向仍很严重,政策只官员知道,公众不了解,不知情。综上,我们需要尽快完成重要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修改工作,尽快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着手建立处理贸易法律、法规和措施相互冲突引致投诉的工作机制,要尽快公开所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尽快设立专门的通报咨询机构,建立一个透明的、统一的、公正的、便于监督的法律体系。
  要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外经贸体制。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政府管理体制中,冲击面最广、冲击力度最大要属外经贸体制。为此,应加速修订1994年公布实施的《对外贸易法》,清理各种对进出口资格限制的规定,取消对外资企业及个人贸易权限制的规定,全面实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措施和履行世贸组织非歧视性待遇规定;要按照三年过渡期计划,逐步统一内外资贸易权政策;要抓紧制定符合世贸规则的国营贸易制度,建立规范的国营贸易产品定价机制及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推进国营贸易企业制度改革;要制定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国营贸易产品的比例、数量和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要完善以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为重点的外经贸支持体系;要改革我国进口许可程序及进口配额的发放、产品的指定经营制度,简化出口手续,推行自营生产企业进出口登记制和外贸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核准制,加快建立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和我国国情的外经贸新体制。
  三、处理好严格履行WTO协议与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关系
  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对我影响剧增,作为代表我国利益的政府一方面要创造条件,积极利用入世带来的机遇,同时,还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学习某些国家的经验,利用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条款,在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制定一些保护和监控措施,缓和、化解入世前期带来的冲击。
  政府有必要研究并利用世贸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某些保护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如我们可利用世贸组织农业协议中的绿色措施支持农业发展;当我国企业受到国外商品倾销的实质性伤害时,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予以抵销;利用过渡期和世贸组织允许的微量补贴规定,有控制地保留促进相关产业和外贸发展的补贴;当我国出现大量贸易逆差、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受到实质性伤害时,可以通过谈判,引用保障措施,暂时中止履行义务,对相关产业进行保护。
  政府有责任在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从中国国情出发,制定一些有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比如,可根据我国国情,修订关税配额的分配规则,减缓关税配额分配方法调整后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性出口信贷、融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支持的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预警机制,尽快研究对有关产品进口进行有效监控的新措施和手段,正当护卫我国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一旦国际收支出现重大失衡,及时采取符合世贸组织协议规定的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等贸易措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
  政府有责任关注并参与贸易争端的解决。解决贸易争端是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在世贸组织机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与其它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可能会迅速增加。如不做好充分准备,日益增多的贸易纠纷将可能恶化我国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应尽快建立应对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以抵制其他成员对我实施的不公平贸易措施,协助我国境内企业解决在双边经贸活动中受到的歧视性待遇。
  政府有责任对企业进行入世的辅导和帮助。应培养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具有很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门人才,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大力培训国内企业经营管理者,使他们尽快熟悉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则,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通过各种方式,帮助中国出口企业了解发达国家产品进口方面的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等,为国内外贸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疏通“信息瓶颈”;应建立产业救济保障机制,当企业因入世冲击而关闭、破产时,政府要有解决由此造成的下岗、失业的一套措施。